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2019-04-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海南岩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岸塞拉维克拉商业街15栋3层3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女,北京盈科(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52号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业苑(D#)D-05栋1单元3层01室-02。
法定代表人:李德华,总经理。
原告海南岩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南岩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南岩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岩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1元(已减半),由原告海南岩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思瑶
书 记 员 刘 璇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6586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鄂01民终3656号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6653号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5823号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4554号
-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4民初1598号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2244号之一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2244号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521号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298号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57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