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5776号
裁判日期:2019-01-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长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姣姣,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52号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D#)D-05栋1单元3层01室-02。
法定代表人:李德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长清诉被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长清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长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长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4元(已减半),由原告杨长清负担。
审 判 员 彭 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思瑶
书 记 员 刘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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