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执798号
裁判日期:2020-05-1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山东雷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2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15起,当前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工业南路44号丁豪广场6号楼2单元1601室,变更注册地址2次,列入经营异常3次,法定代表人:程小芳,股东:程小芳,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策划;餐饮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企业营销策划;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国内广告业务;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非专控通讯器材的研发、批发、零售;餐饮技术的研发、推广;食品、日用品、服装、保健食品、机械设备、建材、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化妆品的批发、零售及应用技术咨询服务;美容美体服务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要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蜀国围炉”第19733556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山东鼎食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而非山东雷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苏胜男,股东孙磊、苏胜男,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雯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山东雷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1-2004室。
法定代表人:苏胜男,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雯雯与被执行人山东雷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济仲裁字第17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是仲裁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济仲裁字第1717号裁决书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陈金照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