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11725号
裁判日期:2018-11-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浙江智慧龙翔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0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13起,注册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岭下朱工业功能区1幢1楼(浙江龙翔门业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郭志刚,监事:叶洪波,股东:郭志刚,已于2022年1月4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智慧家”第8406831号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浙江龙翔门业有限公司,而非浙江智慧龙翔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郭志刚,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浙江智慧龙翔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智慧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俊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浙江智慧龙翔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岭下朱工业功能区1幢1楼(浙江龙翔门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郭志刚。
李俊成与浙江智慧龙翔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李俊成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俊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俊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俊成负担。
审判员 刘成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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