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民申115号
裁判日期:2019-08-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浙江智慧龙翔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0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13起,注册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岭下朱工业功能区1幢1楼(浙江龙翔门业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郭志刚,监事:叶洪波,股东:郭志刚,已于2022年1月4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智慧家”第8406831号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浙江龙翔门业有限公司,而非浙江智慧龙翔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郭志刚,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浙江智慧龙翔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智慧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丽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系王勇妻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智慧龙翔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岭下朱工业功能区1幢1楼。
法定代表人:郭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翔,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系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王勇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智慧龙翔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8)浙0703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王勇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勇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庭会
审 判 员 楼淑馨
审 判 员 李 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伍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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