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2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2018-07-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元为兴。
被告:浙江智慧龙翔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负责人:张新忠。
原告元为兴与被告浙江智慧龙翔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元为兴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元为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为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元为兴承担。
审判员 陈珊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匡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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