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5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2019-05-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博兴县兴福镇鲁盛厨房设备厂,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李韩村。
经营者:任秀花,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北京美味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36号院5号楼三层0308室。
法定代表人:张红菊,经理。
被申请人:姜树光,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张红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博兴县兴福镇鲁盛厨房设备厂与被申请人北京美味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姜树光、张红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博兴县兴福镇鲁盛厨房设备厂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美味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姜树光、张红菊所有的银行存款63.7万元或等额其他财产权益。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博兴县兴福镇鲁盛厨房设备厂提供担保承诺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博兴县兴福镇鲁盛厨房设备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美味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姜树光、张红菊所有的银行存款63.7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3705元,由申请人博兴县兴福镇鲁盛厨房设备厂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曙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