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5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2019-05-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北京美味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18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12起,当前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被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榆景东路5号院55号楼1层101室177号,变更注册地址1次,列入经营异常4次,法定代表人:张红菊,监事:张杰雷,股东:张杰雷,已于2018年9月1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0月25日北京美味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红菊、股东张杰雷没有注册“美味时代”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美味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美味时代”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博兴县兴福镇鲁盛厨房设备厂,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李韩村。
经营者:任秀花,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北京美味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36号院5号楼三层0308室。
法定代表人:张红菊,经理。
被申请人:姜树光,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张红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博兴县兴福镇鲁盛厨房设备厂与被申请人北京美味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姜树光、张红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博兴县兴福镇鲁盛厨房设备厂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美味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姜树光、张红菊所有的银行存款63.7万元或等额其他财产权益。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博兴县兴福镇鲁盛厨房设备厂提供担保承诺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博兴县兴福镇鲁盛厨房设备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美味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姜树光、张红菊所有的银行存款63.7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3705元,由申请人博兴县兴福镇鲁盛厨房设备厂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曙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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