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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23356号

裁判日期:2019-09-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美味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榆景东路5号院55号楼1层101室177号,法定代表人:张红菊,股东:张杰雷、张红菊,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市场调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零售机械设备、日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0月25日北京美味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红菊、股东张杰雷没有注册“美味时代”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美味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美味时代”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海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北京美味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嘉捷企业汇BOX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红菊,经理。

原告李海亮与被告北京美味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李海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海亮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卢赞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魏若男
书 记 员    高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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