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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1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2020-01-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3日,注册地址为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天安数码城1A1006,法定代表人:张忠波,股东:河北天粮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忠波,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礼仪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以委托加工的方式加工食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食品销售;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贸易咨询;数据处理;文艺创作;电脑动画设计;电脑图文设计;工艺美术设计;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出版物零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追妹小鸡”第23174092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河北天粮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而非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追妹小鸡”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河北天粮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且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戴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天安数码城1A1006。
  法定代表人:张忠波。

被告: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高路79号金葳科技广场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苗祥波,执行董事。

原告戴龙与被告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双方签订的《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代理)》《培训及运营管理服务合同(代理)》,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与商标权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属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应当移送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月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明春

  • 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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