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民初891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9-11-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河北天粮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巫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赵维。
被申请人:王敏,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舒蕾,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敏与被告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天策公司)、广州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天策公司)、河北天粮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天粮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津01民初89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河北天粮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河北天粮公司复议称,其与王敏并未签订合同,其并非合同主体,亦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天津天策公司、广州天策公司系其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基于上述原因,河北天粮公司对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请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45163元的冻结。
王敏称,涉案合同的相对方虽为天津天策公司、广州天策公司,但河北天粮公司系上述公司100%持股的全资股东,上述公司均属于一人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河北天粮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财产独立的情况下,其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请求驳回河北天粮公司的财产保全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敏以天津天策公司、广州天策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天粮公司系该二公司的股东为由,在本案中要求河北天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起诉有明确的被告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同时,王敏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天津天策公司、河北天粮公司价值45163元的财产,请求冻结广州天策公司、河北天粮公司价值155561元的财产,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就上述申请提供了担保,该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河北天粮公司并无充足依据证明王敏的保全申请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河北天粮公司是否需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应由人民法院在案件实体审理阶段处理。综上,河北天粮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天粮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刘剑腾
审 判 员 刘 艳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茜
书 记 员 朴志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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