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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1民初5308号

裁判日期:2020-06-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3日,注册地址为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天安数码城1A1006,法定代表人:张忠波,股东:河北天粮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忠波,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礼仪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以委托加工的方式加工食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食品销售;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贸易咨询;数据处理;文艺创作;电脑动画设计;电脑图文设计;工艺美术设计;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出版物零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追妹小鸡”第23174092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河北天粮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而非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追妹小鸡”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河北天粮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且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玉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红,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天安数码城1A1006。
  法定代表人:张忠波。

被告:广州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增槎路787号主楼自编707房。
  法定代表人:倪艳屏。

原告王玉丽与被告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王玉丽诉称,1.解除原告与被告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培训及运营管理服务合同》;2.被告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区域品牌授权费40,000元、二被告连带退还原告运营服务费151,000元,并以19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7日,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和二被告签订了两份关联合同:《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培训及品牌运营管理服务合同》。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向二被告支付区域品牌授权费40,000元、运营服务费151,000元。该两份合同已经签订半年之久,由于被告没有为原告提供相关服务导致原告在深圳市罗湖区的店铺至今没有开业。2020年5月,原告联系被告广州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商务经理得知被告广州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现被告已根本不能履行合同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与商标权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属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纯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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