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民初3号
裁判日期:2020-04-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莉,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天安数码城1A1006。
法定代表人:张忠波。
原告王冲与被告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王冲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冲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王冲负担。
审 判 长 刘剑腾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张庆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 航
书 记 员 朴志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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