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26民初3689号
裁判日期:2019-11-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原告:毛育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仲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上海隆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966号8层816室。
法定代表人:冯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玲,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受理原、被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育新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育新撤回对被告上海隆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案受理费2250元,予以减免。
审 判 员 高 翔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曾慧敏
书 记 员 易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