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3826号
裁判日期:2019-07-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实美新材料家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21日,注册地址为大冶市罗桥街道办事处铜源西路12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蔡胜国,经营范围为:铝制家居用品、五金制品、家具、门窗设计、制作及销售;智能家居、应用软件、环保设备、新型材料研发及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类)。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实美美家”第30947336号第20类金属家具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湖北实美科技有限公司,而非湖北实美新材料家居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蔡胜国,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实美新材料家居有限公司和“实美美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金堂,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监利县人。
原告:胡晓其,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人。
原告:刘明盛,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
原告:余成甲,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人。
原告:陈新耀,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人。
被告:湖北实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罗桥街道办事处铜源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曹丽娟。
被告:湖北实美新材料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罗桥街道办事处铜源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蔡胜国。
原告李金堂、胡晓其、刘明盛、余成甲、陈新耀与被告湖北实美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实美新材料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李金堂、胡晓其、刘明盛、余成甲、陈新耀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堂、胡晓其、刘明盛、余成甲、陈新耀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堂、胡晓其、刘明盛、余成甲、陈新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李金堂、胡晓其、刘明盛、余成甲、陈新耀负担。
审判员 朱光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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