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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18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8-11-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东恩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1899号2幢2楼B区237室,而非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G栋6楼(明谷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夏飞,股东:杭州众晖同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备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宋强、白小伟、夏飞,经营范围为:玩具、母婴用品(除食品)、针纺织品、床上用品、日用百货、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服装服饰、鞋帽箱包、木制品、消防器材、五金交电、建材的销售,食品销售,品牌管理,水电安装,投资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务服务。

原告:刘成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萌,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焰,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恩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夏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成霞与被告上海东恩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刘成霞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成霞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成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计898元,由原告刘成霞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芳
审 判 员  王维佳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鲍依娜

  • 上海东恩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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