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11263号
裁判日期:2019-07-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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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州织里尕尕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文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平,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俞苗,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恩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豪。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织里尕尕烁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恩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织里尕尕烁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湖州织里尕尕烁服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织里尕尕烁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46元,减半收取3,573元,由原告湖州织里尕尕烁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 范培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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