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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6969号

裁判日期:2019-06-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元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市创亿亿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东环二路8号B座23层,法定代表人:林子雨,股东:俞满铃、吕元枢、林子雨,经营范围为:经营电子商务;网页设计;软件开发销售;软件技术咨询;培训技术咨询;品牌策划,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深圳市元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0443921号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商标为“图形”而非“元典科技”。3、通过商务部核查,深圳市元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元典科技”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何天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启东市。

被告:深圳市元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东环二路*号B座*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3892680L。
  法定代表人:林子雨。

原告何天龙与被告深圳市元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天龙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伯莉

  • 深圳市元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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