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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苏0281刑初13号

裁判日期:2017-01-17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河南省碧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3号楼12层1214号,法定代表人:肖剑,股东:李飞、肖剑,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议会展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河南省碧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肖剑,股东李飞、肖剑没有注册“碧玺”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河南省碧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碧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超,男,××××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河南省碧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捕前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2016年5月10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6)2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超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河南省碧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碧玺公司)以肖剑(另案处理)为首,人员层次从高至低分为总经理、经理、主管、业务员四个层级,经理层级负责所在大队的管理,主管层级负责所在小队的管理,包括业务员招录、培训、“业绩”统计等,业务员按照“业绩”的30%拿提成,主管按照所在小队业务员“业绩”的10%拿提成。该公司所谓的业务为业务员在QQ、微信上冒充美女与男性被害人聊天,后以自己开某店比较赚钱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开某店,同时将由自己、其他业务员或者主管使用的所谓的“淘宝官方指导老师”QQ号码推荐给被害人,再由“淘宝官方指导老师”以开某店要交加盟费、装修费、上架费、推广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

2016年3月,被告人张超加入河南碧玺公司担任业务员,同年4月被任命为霸天大队下属超越战队主管,下属业务员有王某1(另案处理)、刘某4(已判刑)。被告人张超通过上述方法共骗取被害人钱财人民币13040元,此外担任主管期间下属业务员刘某4骗取被害人钱财人民币8220元,合计人民币2126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4月,业务员王某1在河南碧玺公司冒充女性通过昵称“楠楠”的QQ号与浙江省宁波市的被害人黄某聊天结识,取得信任后以自己开某店比较赚钱为由骗被害人黄某开某店,后由被告人张超冒充淘宝官方指导老师,以开某店需交加盟费、上架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6320元。

2、2016年5月,业务员王某1在河南碧玺公司冒充女性通过昵称“楠楠”的QQ号与四川省双流县的被害人张某聊天结识,取得信任后以自己开某店比较赚钱为由骗被害人张某开某店,后由被告人张超冒充淘宝官方指导老师,以开某店需交加盟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480元。

3、2016年4月,业务员王某1在河南碧玺公司冒充女性通过昵称“楠楠”的QQ号与河北省唐山市的被害人王某2聊天结识,因被害人王某2称要加盟开淘宝网店,后由被告人张超冒充淘宝官方指导老师,以开某店需交加盟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1880元。

4、2016年4月,业务员王某1在河南碧玺公司冒充女性通过通过昵称“楠楠”的QQ号与湖北省孝感市的被害人吴某聊天结识,取得信任后以自己开某店比较赚钱为由骗被害人被害人吴某开某店,后由被告人张超冒充淘宝官方指导老师,以开某店需交加盟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人民币1880元。

5、2016年3月,业务员刘某4在河南碧玺公司通过昵称为“心宇”的QQ号与四川省营山县的被害人莫某2聊天结识,取得信任后以自己开某店比较赚钱为由骗被害人莫某开某店,后由被告人张超冒充淘宝官方人员,以开某店要交加盟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莫某2人民币1480元。

6、2016年4月,业务员刘某4在被告人张超担任主管期间通过昵称“心宇”的QQ号与辽宁省新民市的被害人王某3聊天结识,取得信任后以自己开某店比较赚钱为由骗被害人王某3开某店,后自己冒充淘宝官方人员,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3人民币1880元。

7、2016年4月,业务员刘某4在被告人张超担任主管期间通过昵称“心宇”的QQ号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被害人高某聊天结识,后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币1880元。

8、2016年4月,业务员刘某4在被告人张超担任主管期间通过昵称“心宇”的QQ号与广东省深圳市的被害人陈某聊天结识,后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580元。

9、2016年4月,业务员刘某4在被告人张超担任主管期间通过昵称“心宇”的QQ号与湖北省荆州市的被害人尹某聊天结识,后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尹某人民币1880元。

案发后,刘某4、王某1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700元、65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超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60元,暂扣于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超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暂扣款专用收据、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黄某、张某、王某2、吴某、王某3、莫某2、高某、陈某、尹某等人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1、刘某4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电子数据,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诈骗组织,与他人共同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本案损失已挽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超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超违法所得人民币5060元,连同涉案人员王浩然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黄飞人民币6320元、被害人张建人民币1480元、被害人王二飞人民币1880元、被害人吴宏新人民币1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代理审判员  方燕燕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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