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民终259号

裁判日期:2017-03-2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香港茗品汇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深圳市时代茗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花样年福年广场B栋单元205,法定代表人:谈太来,股东:吴秋齐、谈太来,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通信产品、自动控制设备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茗品汇”第11615711号第35类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深圳市怡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而非深圳市时代茗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谈太来,股东吴秋齐、谈太来,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市时代茗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虽已受让“茗品汇”第35类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商标,但香港茗品汇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时代茗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和“茗品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时代茗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花样年福年广场B栋单元205,组织机构代码31204564-6。
  法定代表人:谈太来。
  委托代理人:潘贵宗,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上诉人深圳市时代茗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5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时代茗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法院认定双方未签订主合同,因此不适用定金法则。但实际上,客户到我公司来考察期间,一定是在对项目满意,合作细节认可的情况下,才会交纳定金,也就是说,被上诉人一定是了解双方的合作方式后,才会交纳5000元定金,否则,不会轻易向我公司交钱以达成合作,而之所以没有签订合同,是因为我公司的合作方式有6种店铺合作方式,根据店铺大小决定第一次合同金额的多少,而在被上诉人没有找到店铺的情况下,这个合作内容是无法明确的。因此,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主合同,但是双方对于合作的细节是非常清楚的。在无法签订主合同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为了能够开店并接受公司提供的前期培训服务,因此只能以交纳定金的形式先约定好双方的合作。2、由此可见,被上诉方交纳5000元定金,是已经明确要跟我公司合作开店,只不过是由于店铺的面积,位置等无法确定,因此无法签订主合同,所以才先以定金的形式确立双方的合作。也就是此5000元定金完全可以认定为被上诉人用于同我公司签订主合同的担保。适用担保法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被上诉人黄跃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原告黄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退还原告押金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于2015年11月29日向被告支付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收款事由为“定金”。关于该款项的性质和用途,原告认为,该笔款项是原告意欲加盟被告给付的诚意金,在指定的区域内,原告有优先加盟的权利,若双方进一步合作,该款项可以作为预付款项的一部分;若双方没有进一步合作,被告会退回该笔款项。为证明其陈述,原告提交了其与被告员工王苗的微信聊天记录,在该记录中,原告问“那现在就是一个问题,如果日后没有合作,这个钱5000款是要退的”,被告称“是的”。被告对聊天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其认为,该款项性质为定金,只有在被告存在过错导致双方不能继续合作时,才可以退还。另查明,2016年3月,原告以怀孕为由,要求退回5000元款项,被告不同意退还,原告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收据、刷卡记录、微信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5000元,被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款项,且在收据中该款项注明为“定金”。后原告因自身原因请求退款,被告认为仅在被告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能退款。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款项的性质。《收据》中明确为“定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定金是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根据上述规定,在主合同已经订立,且一方未履行其合同债务的情形下,另一方可以适用“定金法则”,本案中,双方仅就原告加盟被告事宜达成了意向,但尚未就具体内容形成合意,更未签订书面合同,即主合同尚未成立,故本案并不适用于上述情形。根据担保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根据上述规定,该定金的收取条件是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一方因自身过错拒绝订立合同的,另一方可以适用“定金法则”。本案中,双方对于该款项是否是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并未进行约定,且根据双方陈述,均未明确有口头约定,故本案亦不适用于上述情形。综合上述分析,对于定金对应的主合同条款,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情况,没有证据表明双方就退还定金有特殊约定;另外,在原告与被告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员工确认在没有合作的情况下可以退还定金。现原告要求退还定金,并无证据表明原告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其行为不属于合同法违反合同约定不能退还定金的情况,原告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原告违反合同义务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深圳市时代茗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黄跃定金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深圳市时代茗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是否应当退还黄跃50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深圳市时代茗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黄跃并未订立合作合同,且在黄跃与深圳市时代茗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深圳市时代茗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员工确认在没有合作的情况下可以退还涉案款项,并未附加其他条件,故深圳市时代茗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依约应当退还黄跃5000元,原审据此判决深圳市时代茗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退还黄跃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市时代茗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时代茗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赖建华
审 判 员   沈 炬
代理审判员   易 静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 懿

  • 深圳市时代茗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花样年福年广场B栋单元205
  • 免费电话:400-968-5088
  • 座机号码:0755-28710100644594698258648082586488886009718860308688603547
  • 传真号码:0755-88600971
  • 号:szmph88szsdmph
  • 北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9号长新大厦416室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