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5民初3433号
裁判日期:2018-07-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守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蔡吉新,贵州名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金蝶妮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谢村狮岗脚C幢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小华,总经理。
原告王守菊诉被告广州市金蝶妮服装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守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2018年7月20日,王守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守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志荣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肖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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