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06执12997号
裁判日期:2018-10-2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号***座。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联合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薛露、牟娇娇,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宝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粤海天河城大厦(即天河城东塔楼)第28层06B单元。
法定代表人:黎玉秀。
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宝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终3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5万元,立即停止侵害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Mdaemon10.1.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卸载该软件,承担案件受理费676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注册商标,因商标价值无法评估,本院暂无法处理。此外,本院向银行、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信用惩戒。
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12997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奕波
执行员 张 伟
执行员 陈敏豪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