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碑民初字第01248号
裁判日期:2014-07-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邓警护,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北里甲13号6层643室。
法定代表人:刘航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素芳,女,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与被告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萍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萍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萍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刘炜曦
人民陪审员 周延伟
人民陪审员 富新红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