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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8194号

裁判日期:2015-07-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北里甲13号六层643室,法定代表人:刘航宇,股东:刘航宇、张继成、刘武德、李俊峰、赵利宏,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体育活动;会议服务;销售体育用品;产品设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哈皮小孩”第11863383号第41类提供体育设施服务商标,但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哈皮小孩”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北里甲13号六层643室。
  法定代表人刘航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玉璋,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素芳,女,××××年××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志香,男,××××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志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商)初字第2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邢志香负担114元(已交纳),由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36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晓莉
代理审判员  张 君
代理审判员  林文彪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夏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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