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91执904号
裁判日期:2016-07-1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冯康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被执行人:合肥耀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将,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耀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640元(其中加盟费29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3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莫 锋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2执304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皖0191民初5733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皖0102民初2514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91执904号之一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2执400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2执403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91执904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4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