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黄浦执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2015-09-2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潘岳汉,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家锋。
被执行人陈家锋(曾用名陈小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执行人吕建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辉县市。
被执行人李坚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陈育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执行人黄美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执行人孙志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执行人黄新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执行人黄新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执行人李慧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执行人黄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法定代理人李慧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568号民事调解协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3元,另缴纳执行费人民币53607.1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陈家锋、吕建菲、李坚强、陈育娓、黄美凤、孙志宏、黄新万银行存款人民币×××××××.02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陈家锋、吕建菲、李坚强、陈育娓、黄美凤、孙志宏、黄新万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 颖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雁云
审判员 郝 颖
书记员 顾爱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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