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2014-06-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西科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时华,上海笃信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家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西科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西科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西科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童 昉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管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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