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3751号
裁判日期:2018-08-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成都聚潮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前身为四川省华远广胜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4日,注册地址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00号1栋38层3808号,而非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区天府三街新希望国际B栋2908号,法定代表人:周丽华,股东:杨锐、周丽华,经营范围为:销售:日用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玩具、文体用品(不含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工艺美术品、化妆品、音响设备、五金产品、灯具、通讯设备(不含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及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医疗器械I类;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广告(气球广告除外);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组织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清洁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成都聚潮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虽于2011年7月22日申请注册“潮流攻势”第9755463号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但截止2018年5月14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成都聚潮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潮流攻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许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成都聚潮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00号1栋38层3808号。
法定代表人:周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聪,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建平诉被告成都聚潮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许建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建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米 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鑫
成都聚潮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00号1栋38层3808号官网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区天府三街新希望国际B栋2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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