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19519号
裁判日期:2017-11-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振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良东,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沸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智东路1号讯美科技大厦2栋5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4Y。
法定代表人:邱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飞,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沸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南马路与西马路交口东北侧如意大厦1号楼-1-17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C。
法定代表人:邱明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振杰诉被告深圳市沸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沸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振杰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沸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沸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振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沸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沸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振杰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沸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沸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97.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448.7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崔婷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