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07执385号
裁判日期:2018-06-1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孙海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易通泉智能净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毛海兵。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易通泉智能净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A区142室下落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被执行人易通泉智能净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及炒股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易通泉智能净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沪0107执38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世平
审判员 邱建忠
审判员 马根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咏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