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24797号
裁判日期:2017-11-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丰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崛,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缔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余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耀,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佳,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丰基与被告上海缔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涉及管辖问题,本院已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孙 谧
审 判 员 林佩瑶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伟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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