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12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2017-04-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章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现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济南创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潘作刚,经理。
原告章景与被告济南创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章景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第一次签订《项目合作书》,第一次签订的《项目合作书》被被告收回。2015年6月9日,双方又续签了《项目合作书》,期限自2015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4日。原本约定续订两年的合同,只续订了一年,后被告不再续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代理费70000元、保证金10000元、代理返利费1704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济南创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限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6月9日,以被告济南创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甲方、以原告章景为乙方,双方签订《项目合作书》。《项目合作书》条约定:被告济南创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创邦原蛊原味”技术转让给原告,授权原告江苏省徐州市进行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虽然《项目合作书》第11.2条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如发生争议,应以合同内容为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约定管辖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被告济南创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济南创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文利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邢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