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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73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2018-04-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股东:东莞市糖酒集团有限公司、胡树均、庾丽媚、姚旭鸿、冯盘江、周振兴、叶志坚、张国衡、邓伟光,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销售:农副产品、日用品、服装、五金、电器、电子产品、成人用品;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酒类;零售:雪茄烟、卷烟;国内版书报刊零售;食品加工、洗衣服务(另设分支机构经营);有关企业管理的咨询服务;物业租赁;代客缴费服务;货物进出口;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道路货物运输(冷藏保鲜运输)。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伦,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黄江谢记公话服务部,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谢荣方。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黄江谢记公话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丽丽
人民陪审员 殷伟强
人民陪审员 彭永捷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翠玉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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