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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2014-04-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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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春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被告:陈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国街。
  被告: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运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春桃诉被告陈波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春桃于2014年3月27日以为了收集更有力证据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春桃以为了收集更有力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孔春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叶 菁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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