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03民初8211号
裁判日期:2018-01-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萍,山东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新杰,山东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美食美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执行董事。
原告李蒙与被告山东美食美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李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钧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邢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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