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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6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2017-07-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象网无线(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北京象网无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72号23号楼2层2369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肖曼,已于2018年10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象网无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的第4641751号第42类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商标为“中雅”而非“中雅网”。3、通过商务部核查,象网无线(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象网无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中雅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赵广龙,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象网无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淀区清河三街72号23号楼2层2369号。
  法定代表人:肖曼。

原告赵广龙与被告北京象网无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向赵广龙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赵广龙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赵广龙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

审 判 长  高 原
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
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辛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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