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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2015-07-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香丫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城东乡大门北综合楼101、102室,而非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绿地赢海国际大厦C座4层,法定代表人:汪翠平,股东:汪翠平、韩丽、程雅静,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酒店管理;客房服务管理;企业管理;会议会展服务;酒店用品管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安徽香丫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香皖”第43类快餐馆服务商标,但安徽香丫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香皖”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代理人:苏勇,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香丫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程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安徽香丫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为292元,由原告王磊负担。

审判员      李楠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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