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06号
裁判日期:2015-09-14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香丫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城东乡大门北综合楼101、102室,而非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绿地赢海国际大厦C座4层,法定代表人:汪翠平,股东:汪翠平、韩丽、程雅静,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酒店管理;客房服务管理;企业管理;会议会展服务;酒店用品管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安徽香丫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香皖”第43类快餐馆服务商标,但安徽香丫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香皖”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负责人:叶骏,行长。
被告:程勇。
被告:韩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
被告:安徽香丫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程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程勇、韩丽、安徽香丫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三被告名下价值153.212603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程勇、韩丽、安徽香丫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
审 判 长 朱 律
人民陪审员 贾 荣
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亓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