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5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2017-03-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永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现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程祝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上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韵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0号4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7471374A。
法定代表人:胡先权,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永章,该司工作人员。
被告:胡先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永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罗永财、程祝琼与被告重庆天韵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胡先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罗永财、程祝琼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永财、程祝琼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永财、程祝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0元,由原告罗永财、程祝琼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任中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