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06执2042号
裁判日期:2017-07-1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执行人:上海妆恋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于长和。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娟和被执行人上海妆恋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闸民四(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上海妆恋化妆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于长和采取限制高消费。本院现已执行到钱款人民币6,948.43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书 记 员 章佳璟
审 判 长 仲 健
审 判 员 汪 琦
审 判 员 桑 斐
法官助理 董琛剑
书 记 员 董琛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