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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03民初10682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6-07-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图途(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十楼J18,而非厦门市湖里区高新技术园安岭路808-830号,法定代表人:黄承辉,股东:厦门市吉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开发图途(香港)有限公司、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章锋、黄承辉、陈文彪,经营范围为: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弩);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不含弩);音像制品零售;电子出版物零售;图书、报刊零售;其他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批发;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不含文物);服装批发;鞋帽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其他文化用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服装零售;鞋帽零售;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其他日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不含文物);其他文化用品零售;照相器材零售;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家具零售;五金零售;其他电子产品零售(以上批发、零售项目含互联网销售);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仓储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机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服饰制造;皮革服装制造;纺织面料鞋制造;皮鞋制造;其他制鞋业;针织或钩针编织品制造;非织造布制造;绳、索、缆制造;篷、帆布制造;其他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旅客票务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其他互联网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

原告泉州市美菲电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祥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786904334W。
  法定代表人曾志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永福、曾阿强,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图途(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22号二楼Q40。
  法定代表人黄承辉,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美菲电子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图途(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7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美菲电子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燕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远治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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