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1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2016-04-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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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崑洲实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薛志勇,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嘉兴阿尔派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秀圣路169号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055504505P。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塔区曼。
被告:图途(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22号二楼Q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647421542。
法定代表人:黄承辉。
原告(反诉被告)崑洲实业(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嘉兴阿尔派妮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图途(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被告(反诉原告)嘉兴阿尔派妮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应诉。原告(反诉被告)崑洲实业(江苏)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嘉兴阿尔派妮贸易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反诉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崑洲实业(江苏)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正在协商解决纠纷,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嘉兴阿尔派妮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则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崑洲实业(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被告(反诉原告)嘉兴阿尔派妮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63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崑洲实业(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根荣
审 判 员 吴海峰
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月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