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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1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2016-04-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图途(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十楼J18,而非厦门市湖里区高新技术园安岭路808-830号,法定代表人:黄承辉,股东:厦门市吉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开发图途(香港)有限公司、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章锋、黄承辉、陈文彪,经营范围为: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弩);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不含弩);音像制品零售;电子出版物零售;图书、报刊零售;其他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批发;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不含文物);服装批发;鞋帽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其他文化用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服装零售;鞋帽零售;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其他日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不含文物);其他文化用品零售;照相器材零售;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家具零售;五金零售;其他电子产品零售(以上批发、零售项目含互联网销售);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仓储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机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服饰制造;皮革服装制造;纺织面料鞋制造;皮鞋制造;其他制鞋业;针织或钩针编织品制造;非织造布制造;绳、索、缆制造;篷、帆布制造;其他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旅客票务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其他互联网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

原告(反诉被告):崑洲实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薛志勇,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嘉兴阿尔派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秀圣路169号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055504505P。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塔区曼。

被告:图途(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22号二楼Q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647421542。
  法定代表人:黄承辉。

原告(反诉被告)崑洲实业(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嘉兴阿尔派妮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图途(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被告(反诉原告)嘉兴阿尔派妮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应诉。原告(反诉被告)崑洲实业(江苏)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嘉兴阿尔派妮贸易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反诉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崑洲实业(江苏)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正在协商解决纠纷,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嘉兴阿尔派妮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则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崑洲实业(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被告(反诉原告)嘉兴阿尔派妮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63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崑洲实业(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根荣
审 判 员 吴海峰
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月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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