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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2民初9542号

裁判日期:2016-05-1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8层805室,而非北京大兴区団忠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胡红清,经营范围为:工程监理;企业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开发;销售服装、服饰、箱包、针纺织品、工艺品、日用品、汽车配件、电子产品、通讯设备(需要审批的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香榭丽舍”第13389538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2月15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香榭丽舍”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松树,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永胜,男,××××年××月××日出生,滁州市南谯区创艺家居饰品经营部员工。

被告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8层805室。
  法定代表人胡红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树与被告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松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松树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松树撤回对被告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松树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崔宇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克南

  • 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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