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1执349号
裁判日期:2017-05-1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欧蒙元素(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新宫体育健身休闲园8号中福2号楼258室,法定代表人:王占容,股东:方仲文、罗瑞军、王占容,经营范围为:专业承包;室内工程装饰设计;组织国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承办展览展示、市场调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欧蒙元素(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酷库”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但欧蒙元素(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酷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李春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吴川市,。
被执行人广州酷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罗瑞军。
申请执行人李春玲与被执行人广州酷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州酷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李春玲548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因广州酷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春玲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4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费72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广州酷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据此,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广州酷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春玲,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广州酷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州酷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故本院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111执3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瑞林
审判员 陆 丹
审判员 常康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