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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522号

裁判日期:2017-06-0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神舟科宇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甲1号北京悦都大酒店416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鹏,已于2012年10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神舟科宇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鹏没有注册“神舟科宇”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神舟科宇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和“神舟科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邹宗伍,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神舟科宇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81××××),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甲1号北京悦都大酒店416室。
  法定代表人张鹏,经理。

本院在执行邹宗伍与北京神舟科宇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科宇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神舟科宇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神舟科宇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北京神舟科宇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邹宗伍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神舟科宇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驰
审 判 员 曹学昱
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志雄

  • 北京神舟科宇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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