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5民初22531号
裁判日期:2016-08-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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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俊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大脚丫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记诉被告郑州市大脚丫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