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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04民初3692号

裁判日期:2017-06-2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唯客天下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朗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7栋3层2号(汇丰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胡帆,股东:徐雅芬、胡帆、李昀泽,经营范围为:软件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五金交电、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装置);服装鞋帽、建筑材料的批零兼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唯客天下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4587454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为“图形”而非“唯客天下”。3、通过商务部核查,唯客天下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和“唯客天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杨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唯客天下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7栋3层2号(汇丰企事业总部)。
  法定代表人:胡帆。

原告杨建诉被告唯客天下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网络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华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天君、耿汉英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唯客天下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建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作费用人民币18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网上商城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商城自启用起任何两个月无盈利或者达不到保障收入(豪华版前两个月不低于2000元),原告即可申请被告退还合作费用,但该商城自2015年12月12日注册后,直至2016年4月1日才发生销售业务,其中无盈利期间已达三个半月之久。而且,该商城运营至今才428元的收入,远低于协议约定的保障线。原告曾多次致电致信被告负责人,要求退还合作费用,均遭拒绝。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上商城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己方的义务,但被告在明知原告已经符合退款条件的情况下,仍对于合同的保障条款熟视无睹,一直拒不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退还合作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所述请求。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网上商城合作协议》,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9日达成网上商城合作约定,并确定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证据二、营业执照,证明:被告唯客天下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原告与自己QQ好友网聊截图1,证明:原告积极配合商城经营、运作,向自己的朋友积极推广、宣传商城。

证据四、原告与自己QQ好友网聊截图2,证明:原告积极配合商城经营、运作,向自己的朋友积极推广、宣传商城。

证据五、百度发帖,证明:原告积极配合商城经营、运作,在百度贴吧平台推广商城。

证据六、新浪微博发帖,证明:原告积极配合商城经营、运作,在新浪微博上推广商城。

证据七、腾讯微博发帖,证明:原告积极配合商城经营、运作,在腾讯微博上推广商城。

证据八、微信好友发帖,证明:原告积极配合商城经营、运作,向自己的朋友积极推广、宣传商城。

证据九、QQ陌生人发帖,证明:原告积极配合商城经营、运作,向陌生人积极推广、宣传商城。

证据十、微信陌生人发帖,证明:原告积极配合商城经营、运作。因为发帖太多,微信取消陌生人打招呼功能了。

证据十一、(编号第13页)商城后台截图1,证明:商城注册即开始运营时间及利润总额。

证据十二、(编号第14-16页)商城后台截图2、3、4,证明:原告积极配合商城经营、运作,红色圈圈为本人代购或家人、同事、单位购买。

证据十三、(编号第17页)商城后台截图5,证明:商城注册后无盈利期间已达三个半月之久。

证据十四、商城部分截图(编号第18页),证明:商城功能不完善而且无法改进(如冰箱的品牌搜索有问题,搜索冰箱出现服装品牌),被告制作的网站有质量问题。

证据十五、收款收据(编号第19页),证明:原告支付商城合作费用的凭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应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网上商城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18800元服务费,被告为原告建立网上商城、设计制作网站、开发网站程序、免费提供货源、运营指导、物流售后等,并提供技术支持及维护,确保原告商城正常运营。同时约定,商城自启用起任何两个月无盈利或者达不到保障收入(豪华版前两个月不低于2000元),原告即可向被告申请退还合作费用。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如约向被告支付服务费18800元,且为商城作了宣传。网络商城于2015年12月12日设立并开始营业,但至2016年4月1日,原告在该商城(鑫海淘)累计销售收入仅为428元,未达到协议约定的营利保障线。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合作费用遭拒后,起诉至法院,其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上商城合作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愿表达,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该合同义务。原告已向被告交纳网络技术服务费,并通过微信和腾讯QQ作了推广和宣传,履行了自身义务。被告在收取服务费后,未能确保原告应有的营利保障线及网络商城的正常运营,构成违约,同时符合《网上商城合作协议》约定的退款条件,故被告应按约定如数退还原告已支付的网络服务费188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亦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唯客天下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杨建1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70元,由被告唯客天下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杨建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华勇
人民陪审员   黄天君
人民陪审员   耿汉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商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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