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4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2016-09-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中能伟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能环宇(湖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4号厂房4层1号,而非武汉市古田一路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杨学伟,经营范围为:环保节能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电器产品、食品技术研发及技术转让;服装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中能伟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2057466号第19类防火水泥涂层商品商标为“玛可·波罗”而非“玛可波罗”,且截止2015年11月12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中能伟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和“玛可波罗”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吴学亮,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代理人齐加将,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能环宇(湖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4号厂房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孙大伍。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亮与被告中能环宇(湖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学亮因被告中能环宇(湖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被注销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学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学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2元,由原告吴学亮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玉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昱

  • 武汉中能伟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4号厂房4层1号
  • 官网地址:武汉市古田一路南路1-2号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该公司其他项目的加盟网站:
    车盾天下汽车用品加盟网站 中能环宇(湖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