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11执1398号
裁判日期:2017-07-2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皇爵饰家时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马湖新村南湖酒店用品大市场10号楼1楼1号,而非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大道野芷湖西路,法定代表人:彭世容,股东:赵洪付、赵明钊、彭世容,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皇爵饰家时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彭世容,股东赵洪付、赵明钊、彭世容没有注册“领格”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皇爵饰家时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和“领格”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潘光付,男性,××××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武汉皇爵饰家时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马湖新村南湖酒店用品大市场10号楼1楼1号
本院在执行潘光付与武汉皇爵饰家时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洪昌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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