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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桂0102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2016-10-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香港香影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杭州香影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甘长路47号10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忠华,股东:陈晓华、陈忠华,已于2007年2月2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香影”第1657202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杭州香影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华,而非杭州香影服饰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香港香影国际服饰有限公司、杭州香影服饰有限公司和“香影”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反诉被告):黄国邕,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泽,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小媚,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南宁名汇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组织机构代码证:66700141-5。
  法定代表人:罗志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健汉,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波,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黄国邕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南宁名汇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名汇廊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时以案由合同纠纷予以立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极美度跨季换货制特许经营合同书》及《特许经营装修补贴合同书》等证据,约定黄国邕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开设“极度美”某品牌服饰专卖店的权利,按照名汇廊公司指定的风格进行铺面设计、装修,统一进货,不得有恶意掺货、降价倾销等行为。上述内容已经具备了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据此,本案的案由应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类纠纷,该类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莫寿孟
人民陪审员   李海岚
人民陪审员   郑瑞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迪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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