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执1191号
裁判日期:2017-06-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希耐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1601、1602A,法定代表人:丁力,股东:刘开胜、丁力,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糕点、面包零售;糕点、面包制造(不含现场制售);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不含现场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豆制品零售;乳制品零售;便利店经营和便利店连锁经营;冷热饮品制售。一般经营项目: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供应链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希耐食品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4655635号第30类面包商品商标为“莱菌河畔”而非“莱茵河畔”,且截止2016年1月13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希耐食品连锁有限公司和“莱茵河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辜春漫,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委托代理人:林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志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希耐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兴华路30号二层东区B13房。
法定代表人:丁力,职务:总经理。
辜春漫申请执行广州希耐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578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辜春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田田
审判员 冯赛霞
审判员 何 山
二〇一七年××月××日
书记员 陈淑宽
广州希耐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1601、1602A(仅限办公用途)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